诉讼中债务人的举证债务纠纷诉讼程序
诉讼中债务人的举证
一、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
1、当事人为自然人的,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,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。
2、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,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,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、社团法人登记证等。
3、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后曾有变更的,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。
二、证明买卖关系存在的证据
1、《购销合同》、《供货协议》;
2、订(定)货单;
3、证明口头协议成立和生效的证据,如证人证言、实际履行凭证。
三、证明协议履行情况的证据
1、交、收货凭证:交货单、送货单、提货单、收货单、入库单、运单;
2、证明尚欠货款的凭证:结算清单、欠条、还款计划、还款承诺书,其它能证明欠货款事实的信函等。
3、收货方提出质量异议的证据:信函、证人证言、有关单位的证明、检验报告书、客户投诉、退货及索偿的证据。
四、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计算清单,并注明计算方法、依据等。
建平县位于中国辽宁省西北部,东部与朝阳县交界,南部与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、凌源市接壤,西部和北部与赤峰市的宁城、喀喇沁旗及松山区、元宝山区隔老哈河相望。东北与敖汉旗毗邻。建平县东西长75千米,南北长125千米,略呈矩形。面积约4900平方公里,耕地面积14.7万公顷,2000年人口普查,总人口为54.3万。辖9个镇,23个乡。有汉、蒙、满、回、锡伯、俄罗斯、鄂伦春、朝鲜、壮等民族。建平县属北温带海洋性季风气候向大陆性气候过渡区,属半湿润、半干旱季风型大陆性气候。建平县名始于清光绪三十年(1904),因旧属建昌和平泉(今河北省平泉县)两县辖境,设该县时遂取建昌、平泉两县首字而得“建平”一名。虽然县城住址已于1954年7月由原建平迁移到叶柏寿,但仍袭用建平县名,至今己有七十八年的历史。